原住民族考試三等考試-財稅行政類科民法112 年第 10 題單選題
甲於其配偶丙出國期間,將丙所有之 A 車交付乙並免費借於乙使用,言明 3 個月後丙返國時歸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並非 A 車所有人,甲乙間借貸契約,應經丙之承認,始生效力
B甲並非 A 車所有人,借用期滿,甲不得請求乙返還 A 車
C若甲僅是口頭與乙約定,要將 A 車於丙出國期間借於乙使用,則甲交付 A 車前,可以反悔不借,乙不得請求甲交付 A 車正確答案
D乙係無償借用,應以處理自己事務之同一注意義務保管 A 車
C正確答案
使用借貸為要物契約,未交付前不成立;債權契約不以處分權為必要;借用人負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為什麼答案是 C
使用借貸為要物契約,未交付前契約不成立(或僅成立預約得撤銷),故甲可反悔,乙不得請求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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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使用借貸為要物契約,未交付前不成立;債權契約不以處分權為必要;借用人負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抓「要物契約」與「債權行為無權處分有效」兩大核心,秒刪A、B;背誦借用人負「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刪D。
逐選項分析
A✕
借貸契約屬債權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甲乙間契約有效,無須所有人丙承認。
B✕
甲為使用借貸契約之貸與人,基於契約關係及間接占有,於借用期滿自得請求乙返還A車。
C✓ 正確
使用借貸為要物契約,未交付前契約不成立(或僅成立預約得撤銷),故甲可反悔,乙不得請求交付。
D✕
依民法規定,借用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管借用物,而非處理自己事務之同一注意。
使用借貸核心考點整理
| 考點 | 民法規定 | 內容說明 |
|---|
| 契約性質 | 第464條 | 要物契約,須交付標的物始成立 |
| 無權貸與 | 債權行為 | 債權契約有效,不以處分權為必要 |
| 注意義務 | 第468條 | 借用人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
| 返還請求 | 第470條 | 貸與人得依契約或所有權請求返還 |
考生常誤以為「無償」契約的義務人只需負較低的「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注意」,但民法第468條明文規定使用借貸的借用人須負「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切勿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