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三等考試-財稅行政類科民法112 年第 16 題單選題
區分地上權人與其設定之土地上下有使用、收益權利之人,約定相互間使用收益之限制者,下列關於該約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A該項約定應經土地所有人同意,始生效力
B該項約定應經土地所有人同意,並辦理登記,始生效力
C該項約定無須土地所有人同意,但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正確答案
D該項約定無須土地所有人同意,但應辦理登記,始生效力
C正確答案
區分地上權人與其他用益權人約定使用收益限制,經該約定當事人同意即可,無須土地所有人同意,但須登記才能對抗第三人。
為什麼答案是 C
正解。約定當事人合意即可成立,無須土地所有人同意;登記僅為對抗第三人之要件(登記對抗主義),符合民法第841條之2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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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區分地上權人與其他用益權人約定使用收益限制,經該約定當事人同意即可,無須土地所有人同意,但須登記才能對抗第三人。
看到「相互間使用收益限制」想到民法第841條之2:當事人約定即可,登記為對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此約定為區分地上權人與其他用益權人間的事,無須土地所有人同意,且同意非生效要件,敘述錯誤。
B✕ 陷阱
既不須土地所有人同意,登記亦非生效要件,而是對抗要件,雙重錯誤。
C✓ 正確
正解。約定當事人合意即可成立,無須土地所有人同意;登記僅為對抗第三人之要件(登記對抗主義),符合民法第841條之2規定。
D✕
無須土地所有人同意正確,但登記是「對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後段錯誤。
登記的法律效力:生效 vs 對抗
| 類型 | 意義 | 本題定位 |
|---|
| 生效要件 | 不登記則該行為根本不生效力 | 本約定非屬此類 |
| 對抗要件 | 不登記仍有效,只是不能對抗第三人 | ✔ 本題約定屬此類 |
本題核心陷阱在於「對抗要件」與「生效要件」的混淆。約定一經當事人合意即生效,登記只是用來對抗第三人的公示手段。選項B、D故意把登記寫成「始生效力」誤導考生,且A、B還多加「土地所有人同意」這個多餘要件,須逐一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