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三等考試-財稅行政類科民法112 年第 17 題單選題
下列關於共有物分割行為之敘述,何者錯誤?
A共有人部分相同之數不動產,限於相鄰之不動產始得請求合併分割,若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則無此限制
B共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上設有普通抵押權者,於共有物分割時,該抵押權當然移存於抵押人所分得之部分正確答案
C共有物分割之效力,係向後發生而非溯及既往,故共有人自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起,始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
D共有人原則上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公同共有人於公同關係存續中,不得請求分割其公同共有物
B正確答案
共有不動產應有部分上的抵押權,分割時並非「當然」移存於抵押人分得部分,B為錯誤敘述。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民法第824條之1第2項,應有部分上設定之抵押權,於分割後原則上仍存於分割後各部分上,並非「當然移存」於抵押人分得之部分,故此敘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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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共有不動產應有部分上的抵押權,分割時並非「當然」移存於抵押人分得部分,B為錯誤敘述。
看到抵押權「當然移存」就警覺——原則上仍存在於分割後各部分上(民法824-1),非當然集中,故B錯。
逐選項分析
A✕
民法第824條規定,共有人部分相同之數不動產須相鄰始得合併分割;共有人完全相同者無相鄰限制,敘述正確。
B✓ 正確
依民法第824條之1第2項,應有部分上設定之抵押權,於分割後原則上仍存於分割後各部分上,並非「當然移存」於抵押人分得之部分,故此敘述錯誤。
C✕
民法第824條之1規定共有物分割效力向後發生(移轉主義),自分割生效時起取得分得部分所有權,非溯及既往,敘述正確。
D✕
民法第823條原則上得隨時請求分割;第829條規定公同關係存續中不得請求分割公同共有物,敘述正確。
共有物分割重點對照
| 項目 | 規則 |
|---|
| 分割效力 | 向後發生(移轉主義),不溯及既往 |
| 合併分割 | 共有人相同無相鄰限制;部分相同須相鄰 |
| 應有部分抵押權 | 原則上仍存於分割後各部分,非當然集中 |
| 公同共有 | 存續中不得請求分割 |
B把抵押權「原則上仍存於分割後全部各部分」偷換成「當然移存於抵押人分得部分」。立法目的在保護抵押權人,避免因共有人間分割協議而使抵押權範圍縮減,故原則上抵押權仍及於原物各部分,並非自動集中於抵押人那一份,考生常誤以為負擔會跟著人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