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三等考試-財稅行政類科民法112 年第 25 題單選題
被繼承人甲,中年喪偶,甲有一子 A。A 妻為 B、AB 生二子 C、D。甲父為 E。甲弟為 F。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如立有遺囑,遺贈新臺幣 200 萬元於 F,F 應於甲死亡後 3 個月內,以書面表示接受,逾期未表示者,視為拋棄該項遺贈
B甲死亡後,A 依法拋棄繼承,甲之繼承人為 E
C甲死亡後,A 依法拋棄繼承,甲之繼承人為 C 與 D正確答案
D甲之繼承人係屬依法應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為繼承之人,如未通知者,繼承之拋棄為無效
C正確答案
第一順位繼承人(子女)拋棄繼承時,由同順位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孫子女)遞補繼承,不會直接跳到第二順位(父母)。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民法第1176條第5項規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故A拋棄後由C、D繼承。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第一順位繼承人(子女)拋棄繼承時,由同順位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孫子女)遞補繼承,不會直接跳到第二順位(父母)。
A拋棄繼承,由A的小孩C、D遞補(同為第一順位次親等),不會跳到第二順位的E。拋棄繼承未通知下順位者,亦不影響拋棄效力。
逐選項分析
A✕
受遺贈人得隨時拋棄遺贈。若利害關係人定相當期限催告,期限屆滿未確答者,依民法規定「視為承認」遺贈,而非視為拋棄。
B✕ 陷阱
第一順位繼承人(子A)拋棄繼承時,應由同為第一順位但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孫C、D)繼承,不會直接跳到第二順位(父E)繼承。
C✓ 正確
依民法第1176條第5項規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故A拋棄後由C、D繼承。
D✕
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即生效力。雖依法應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未通知」並不影響拋棄繼承之效力。
拋棄繼承與遺贈之效力比較
| 項目 | 拋棄繼承 | 遺贈之承認/拋棄 |
|---|
| 方式 | 向法院以書面為之 | 向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表示 |
| 期限 | 知悉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 | 得隨時拋棄(無固定期限) |
| 催告未答覆之效果 | 無此規定(逾期未向法院拋棄即單純承認繼承) | 視為承認遺贈 |
| 未通知利害關係人 | 不影響拋棄效力 | 無此規定 |
考生常誤以為第一順位(子女)拋棄繼承後,就會直接跳到第二順位(父母)。實際上第一順位包含『所有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拋棄後,孫子女仍是第一順位,必須等孫子女也拋棄,才會輪到第二順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