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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考試三等考試-財稅行政類科民法11221單選題

甲男乙女為夫妻,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甲婚前有價值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之 A 屋一棟。婚後,甲以其營業所得購置 B 地價值 2,000 萬元,但負有債務 1,100 萬元。乙婚後繼承價值 1,000 萬元之 C 屋。甲將 A 屋賣掉償還 1,000 萬元債務,其餘 100 萬元債務,乙以 C 屋之租賃所得代為清償。甲乙兩願離婚時,甲除價值 2,000 萬元之 B 地外,別無其他財產。乙除 C 屋外,尚有 C 屋之租賃所得 200 萬元。乙得向甲請求多少金額之剩餘財產分配?

A500 萬元
B400 萬元
C300 萬元正確答案
D200 萬元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乙得向甲請求 300 萬元之剩餘財產分配,答案為 (C);依 2026-04-25 現行民法規則,官方答案仍有效。

為什麼答案是 C

300 萬元:正確。核心在於 A 屋屬婚前財產,出售 A 屋清償債務不得使婚前財產價值變相進入分配;乙之 C 屋本體因繼承取得不列入,但租金屬婚後所得,代償部分須調整。綜合後乙得請求 300 萬元。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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