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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司法三等考試-行政執行官類科原住民族考試三等考試-財稅行政類科
民法10420單選題

甲、乙皆再婚,再婚前丙為甲之子,丁為乙之女。甲死亡,丁得否向法院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A丁為乙之直系血親,得主張剩餘財產分配
B剩餘財產分配為當然產生,無須請求
C只有乙有權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正確答案
D丁之請求,應得丙之同意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專屬於配偶本人,非配偶不得行使,故僅乙得請求。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民法第1030條之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妻現存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後差額應平均分配。此權利專屬於配偶本人,故甲死亡後僅乙得請求。

考點:權利主體誤認考點:須請求非當然考點:配偶專屬權考點:無關聯性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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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