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mly題庫立即開始練習
共 9 類科共用卷
司法三等考試-行政執行官類科原住民族考試三等考試-財稅行政類科原住民族三等考試-法制稅務人員三等考試-財稅法務(臺北錄取分發區)稅務人員三等考試-財稅行政(中區錄取分發區)稅務人員三等考試-財稅行政(北區錄取分發區)稅務人員三等考試-財稅行政(南區錄取分發區)稅務人員三等考試-財稅行政(臺北錄取分發區)稅務人員三等考試-財稅行政(高雄錄取分發區)
民法104 年第 7 題單選題考點:侵害身體賠償範圍考點:僱用人責任要件

甲開咖啡店,店員乙在下班後與友人前去KTV唱歌,因細故與隔壁包廂的丙產生紛爭,乙將丙打成重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得對乙請求因受傷而無法工作的酬勞損失,及精神慰撫金正確答案
B乙經濟能力不好,丙得請求甲負僱用人之連帶賠償責任
C丙並未死亡,所以不得對加害人請求精神慰撫金
D甲須負衡平責任以填補丙的損害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受僱人於下班後私人糾紛打傷他人,僱用人不負連帶責任;被害人可請求所失工作收入及精神慰撫金。

逐選項解析

A丙得對乙請求因受傷而無法工作的酬勞損失,及精神慰撫金侵害身體賠償範圍✓ 正確
身體、健康受侵害,依民法第193條可請求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工作酬勞損失),依第195條可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兩者均屬侵害身體健康之法定賠償範圍。
B乙經濟能力不好,丙得請求甲負僱用人之連帶賠償責任僱用人責任要件✕ 易錯陷阱
民法第188條僱用人連帶責任,以受僱人「執行職務」時不法侵害他人為限。乙已下班與友人唱KTV,屬純私人行為,與執行咖啡店職務無關,甲不負連帶賠償責任。
C丙並未死亡,所以不得對加害人請求精神慰撫金✕ 錯誤
D甲須負衡平責任以填補丙的損害✕ 錯誤

立即註冊,看完整詳解

這題的完整詳解,註冊就能看 · 每天 2 題免費

精選詳解
  • 完整逐選項解析
  • 秒殺解題技巧與破題關鍵
  • 關鍵知識表整理
  • 陷阱與易錯提醒
  • 同考點歷屆題庫連續刷題與錯題本

民法 相關題目

想練更多民法考古題?

Examly 收錄 50 萬+ 道歷屆題目,每題都有像這樣的精選詳解。免費下載,立即開練。

Exam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