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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049單選題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法律效果如何?

A若有代償利益存在,債權人得主張代償請求權正確答案
B債務人應負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
C債權人得解除契約
D債務人應履行其原給付義務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給付不能,債務人免給付義務,但債權人可主張代償請求權。

為什麼答案是 A

民法第225條第2項規定,債務人因給付不能之事由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讓與該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此即「代償請求權」。

考點:代償請求權考點:歸責事由混淆考點:契約解除要件考點:免給付義務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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