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對乙有100萬元債權,於88年1月1日清償期屆至;乙對甲有120萬元債權,於99年2月2日清償期屆至。甲於103年3月3日向乙表示,雙方債務在100萬元範圍內抵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對乙之債權已經時效消滅,故甲不得對乙表示抵銷
B乙對甲之債權尚未時效消滅,因此只有乙得表示抵銷
C甲、乙雙方必須互相表示同意抵銷,始發生抵銷之效力
D因甲、乙之債務在時效完成前已適於抵銷,故甲得抵銷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乙之債權99年2月清償期屆至時,甲之債權尚在時效內(88+15=103年1月),雙方債務當時已適於抵銷,依民法第337條甲仍得於時效完成後主張抵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