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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04 年第 14 題單選題考點:隱匿遺產考點:未陳報清冊

甲、乙、丙、丁為繼承人,下列情形,何人未喪失限定責任之利益?

A甲隱匿遺產情節重大
B乙未於知悉得繼承時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正確答案
C丙於遺產清冊上為情節重大之虛偽記載
D丁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而為遺產之處分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民法第1163條規定三種喪失限定責任利益事由:隱匿遺產、虛偽記載、意圖詐害債權人處分;未開具遺產清冊僅改為同列主義清償,不喪失限定責任。

逐選項解析

A甲隱匿遺產情節重大隱匿遺產✕ 錯誤
隱匿遺產情節重大,依民法第1163條第1款,喪失限定責任利益,須以固有財產對被繼承人債務負責。
B乙未於知悉得繼承時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未陳報清冊✓ 正確
未於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依民法第1162條之1、之2規定,改採同列比例清償,若違反清償順序僅對受害債權人負責,但仍享限定責任之利益,並未喪失。
C丙於遺產清冊上為情節重大之虛偽記載✕ 錯誤
D丁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而為遺產之處分✕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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