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mly題庫立即開始練習
2 類科共用卷
司法三等考試-行政執行官類科原住民族考試三等考試-財稅行政類科
民法10417單選題

以所有之意思,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達到法律所規定之期間時,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假設善意占有受讓人,欲將自己之占有與其前占有人之占有合併而為主張,而其前占有人占有之始為惡意或善意有過失時,下列關於不動產取得時效所需期間之敘述,何者正確?

A20年正確答案
B10年
C5年
D2年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占有合併時要承受前手瑕疵,前手惡意則適用20年長期時效。

為什麼答案是 A

民法第947條規定占有之繼受人,得就自己之占有,或將自己之占有與其前占有人之占有合併而為主張。但合併主張時,並應承繼其瑕疵。前手為惡意或善意有過失,即適用第769條的20年長期取得時效。

考點:長期時效20年考點:短期時效門檻考點:年限誤置考點:干擾選項
載入中…

想練更多民法考古題?

Examly 收錄 38 萬+ 道歷屆題目,每題都有像這樣的精選詳解。免費下載,立即開練。

Download on theApp Store即將推出Google Play
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