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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類科共用卷
司法三等考試-行政執行官類科原住民族考試三等考試-財稅行政類科原住民族三等考試-法制稅務人員三等考試-財稅法務(臺北錄取分發區)稅務人員三等考試-財稅行政(中區錄取分發區)稅務人員三等考試-財稅行政(北區錄取分發區)稅務人員三等考試-財稅行政(南區錄取分發區)稅務人員三等考試-財稅行政(臺北錄取分發區)稅務人員三等考試-財稅行政(高雄錄取分發區)
民法10417單選題

以所有之意思,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達到法律所規定之期間時,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假設善意占有受讓人,欲將自己之占有與其前占有人之占有合併而為主張,而其前占有人占有之始為惡意或善意有過失時,下列關於不動產取得時效所需期間之敘述,何者正確?

A20年正確答案
B10年
C5年
D2年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占有合併需承繼前手瑕疵,前手惡意或善意有過失時,無法適用10年短期時效,不動產取得時效應適用20年。

為什麼答案是 A

正確。依民法第947條主張占有合併需承繼前手瑕疵,前手惡意或善意有過失,故僅能適用民法第769條的20年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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