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三等考試-財稅行政類科民法114 年第 11 題單選題
甲公司向乙借款若干,約定應於民國(下同)98年3月1日償還,甲之大股東丙,以及甲之董事丁,均同意就上述借款為甲擔任連帶保證人,並拋棄先訴抗辯權。詎甲屆期無力償還借款,丁復於113年2月5日卸任董事職務,乙遂於同年月20日向甲請求償還借款,甲旋向乙承認其所積欠之借款。乙復於同年4月15日請求丙、丁連帶清償上述債務,丙提出乙基於連帶保證之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之抗辯,丁則以其並無職務在身為由,拒負保證之責。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向乙承認借款債務,對丙亦生中斷時效之效力正確答案
B乙請求已卸任董事職務之丁,就甲之借款負連帶保證責任,並無理由
C丙抗辯乙之連帶保證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屬有理由
D甲向乙承認借款債務,發生中斷時效之效力
A正確答案
主債務人甲承認借款雖中斷對甲的時效,但連帶保證債務時效獨立,不當然及於保證人丙,故A為錯誤敘述。
為什麼答案是 A
實務認為主債務人甲承認債務僅中斷對甲本身之時效,連帶保證債務消滅時效獨立進行,不當然對保證人丙發生中斷效力。本敘述若稱對甲之承認亦中斷對丙之時效,即與實務見解相反,故為錯誤敘述,係本題應選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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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主債務人甲承認借款雖中斷對甲的時效,但連帶保證債務時效獨立,不當然及於保證人丙,故A為錯誤敘述。
反向題選錯誤者。記住:對主債務人中斷時效,不當然對連帶保證人生效,這是實務見解核心。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實務認為主債務人甲承認債務僅中斷對甲本身之時效,連帶保證債務消滅時效獨立進行,不當然對保證人丙發生中斷效力。本敘述若稱對甲之承認亦中斷對丙之時效,即與實務見解相反,故為錯誤敘述,係本題應選答案。
B✕
丁係因擔任董事職務而為甲之連帶保證人(職務保證)。實務見解認為,職務保證人於保證期間(即任職期間)內已發生之債務,縱日後卸任仍應負保證責任,僅卸任後新生之債務始不再負責。本案借款於丁任職期間即已存在,故丁不得單以卸任董事為由免責,丁之主張無理由。本敘述指丁不得以卸任為由免責,與實務一致,敘述正確。
C✕
借款請求權於98年3月1日到期起算15年消滅時效,至113年3月1日屆滿。丙之連帶保證債務時效獨立進行,乙遲至113年4月15日始向丙請求,已逾15年時效,丙得主張時效完成之抗辯,其抗辯有理由。本敘述正確。
D✕
甲為主債務人,於113年2月20日向乙承認所積欠之借款,依民法第129條規定,承認為時效中斷事由,對甲確生中斷時效之效力。本敘述正確。
時效中斷對連帶保證人之效力
| 事由 | 對主債務人甲之效力 | 對連帶保證人丙、丁之效力 |
|---|
| 主債務人甲承認債務 | 中斷時效並重新起算 | 不當然中斷(保證債務時效獨立進行) |
| 乙對保證人個別請求或起訴 | — | 僅就該受請求之保證人發生中斷 |
| 連帶債務時效中斷規定(民§747等) | — | 非當然準用於連帶保證,須個別判斷 |
考生易誤以為連帶保證等同連帶債務,認為對主債務人承認債務之時效中斷效力會「自動」及於連帶保證人。實務見解認為保證債務消滅時效獨立進行,主債務人之承認僅對其本身中斷時效,不當然對連帶保證人發生中斷效力,故A為錯誤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