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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考試三等考試-財稅行政類科民法1149單選題

關於承租人對出租人未給付合乎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之救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承租人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租金之給付
B承租人不得依債務不履行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C承租人得請求出租人進行修繕正確答案
D若租賃物為房屋,縱危及承租人之安全或健康,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承租人亦不得終止租約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租賃物有瑕疵,承租人可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損害賠償、修繕請求,危及安全健康時還可終止租約。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民法第 429 條,出租人負有修繕義務;第 430 條更規定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修繕,逾期不為修繕者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請求償還。C 正確。

考點:同時履行抗辯考點:債務不履行考點:修繕請求權考點:安全健康終止權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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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