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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考試三等考試-財稅行政類科民法11423單選題

被繼承人甲與乙係夫妻,乙妻早於甲夫死亡,甲死亡後留有遺產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甲、乙生前育有2子丙、丁;丙於甲死亡後依法拋棄繼承,丙有1女戊,另乙婚前即育有1子己,甲、乙婚後,甲未收養己。下列何人有繼承權或代位繼承權,其應繼財產若干?

A丁有繼承權,戊及己有代位繼承權;丁、戊、己各得500萬元
B丁有繼承權,戊有代位繼承權,己無代位繼承權;丁、戊各得750萬元
C丁有繼承權,戊無代位繼承權,己有代位繼承權;丁、己各得750萬元
D丁為唯一繼承人,得繼承遺產之全部1,500萬元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丙「拋棄繼承」非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其子戊不得代位;己非甲之婚生或養子女,無繼承權。僅丁一人繼承全部1,500萬。

為什麼答案是 D

丙拋棄後其應繼分歸同順序之丁(民法第1176條第1項),戊不得代位;己非甲之子女無繼承權。故丁獨得全部1,500萬元。

考點:代位要件誤解考點:拋棄≠代位考點:繼親無繼承權考點:拋棄效果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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