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三等考試-財稅行政類科民法114 年第 7 題單選題
甲向乙購買L地,當事人間關於L地之所有權移轉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乙均須親自簽名
B契約之內容,應由甲或乙親自書寫正確答案
C乙得以蓋章代簽名
D甲得以指印代簽名,並經2人簽名證明
B正確答案
不動產移轉須書面,但內容不必當事人親自書寫,簽名方式可蓋章或按指印代替。
為什麼答案是 B
民法第3條第1項明文:「得不由本人自寫」。契約內容可由他人代筆、打字或電腦繕打,不必當事人親自書寫,只要最後簽名親為即可。此為題目要選的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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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不動產移轉須書面,但內容不必當事人親自書寫,簽名方式可蓋章或按指印代替。
民法第3條:書面文件只要求「簽名」親為,內容誰寫無所謂,打字、代筆、電腦繕打皆可。
逐選項分析
A✕
依民法第3條第1項,依法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簽名應親自為之。不動產物權移轉契約須書面(民法第760條,現為第758條第2項),當事人簽名須親為,故此敘述正確。
B✓ 正確
民法第3條第1項明文:「得不由本人自寫」。契約內容可由他人代筆、打字或電腦繕打,不必當事人親自書寫,只要最後簽名親為即可。此為題目要選的錯誤敘述。
C✕
民法第3條第2項:「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蓋章得代簽名,為實務最常見方式,此敘述正確。
D✕
民法第3條第3項:「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2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指印代簽名須有2人簽名證明,此敘述正確。
民法第3條:書面文件簽名方式
| 方式 | 法條依據 | 要件 | 效力 |
|---|
| 親自簽名 | §3 I | 本人親為(內容可他人代寫) | 當然有效 |
| 蓋章代簽名 | §3 II | 以印章代替 | 與簽名同等效力 |
| 指印/十字/符號 | §3 III | 須2人簽名證明 | 與簽名同等效力 |
考生易誤以為書面契約須「全部親自書寫」才有效,實則民法第3條正好相反:內容得不由本人自寫,只要求「簽名」須親為或以法定方式代替。B選項把「簽名親為」偷換成「內容親寫」,是最典型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