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三等考試-財稅行政類科民法114 年第 20 題單選題
成年之甲,父母雙亡,惟因心智缺陷,經法院為監護宣告,並指定乙女為監護人。治癒後,法院尚未撤銷監護宣告,甲、乙依法結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婚姻無效
B甲得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正確答案
C法院依職權撤銷婚姻
D甲、乙婚姻有效,雙方均不得請求撤銷
B正確答案
受監護人與監護人結婚屬得撤銷之婚姻,須由受監護人本人向法院請求撤銷。
為什麼答案是 B
民法 984 禁止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結婚,違反者依 991 規定,受監護人或其最近親屬得向法院請求撤銷。甲為受監護人,自得請求撤銷,且題示監護宣告尚未撤銷,監護關係仍存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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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受監護人與監護人結婚屬得撤銷之婚姻,須由受監護人本人向法院請求撤銷。
看到「監護人與受監護人結婚」→ 想民法 984 + 991:得撤銷,撤銷權人是受監護人。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婚姻「無效」事由限於近親婚(983)、重婚(985)、欠缺結婚形式要件(982)等。監護人與受監護人結婚並非無效,而是得撤銷,千萬別混淆無效與得撤銷。
B✓ 正確
民法 984 禁止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結婚,違反者依 991 規定,受監護人或其最近親屬得向法院請求撤銷。甲為受監護人,自得請求撤銷,且題示監護宣告尚未撤銷,監護關係仍存續。
C✕
得撤銷婚姻採「當事人主義」,須由法定撤銷權人向法院聲請,法院不得依職權撤銷。此為民事私法自治原則的展現,和刑事或公法事件不同。
D✕ 陷阱
婚姻並非有效不可撤銷。雖然甲已治癒,但監護宣告未經法院撤銷前,監護關係仍存續,仍落入 984 禁婚範圍,故屬得撤銷婚姻。重點在「宣告是否撤銷」而非「是否實際治癒」。
結婚違反限制之法律效果對照
| 違反規定 | 條文 | 效果 | 主張權人 |
|---|
| 近親結婚 | 民法983 | 無效 | 任何人 |
| 重婚 | 民法985 | 無效 | 任何人 |
| 未具書面/登記 | 民法982 | 無效 | 任何人 |
| 監護人與受監護人結婚 | 民法984、991 | 得撤銷 | 受監護人或最近親屬 |
| 未成年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 民法981、990 | 得撤銷 | 法定代理人 |
本題最大陷阱是 D 選項:考生會想「甲已治癒,結婚應該有效吧?」但關鍵在於「法院是否撤銷監護宣告」,不是事實上是否治癒。監護宣告未撤銷前,監護關係仍存續,仍適用 984 禁婚規定。另一陷阱是 A 誤把「得撤銷」當「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