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三等考試-財稅行政類科民法114 年第 25 題單選題
甲未婚無子,父母、祖父母均已死亡。有一兄,但已死亡。甲生前扶養其兄之未成年子乙。甲死亡時,留有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之現金,但對丙負有100萬元債務。甲立遺囑遺贈丁100萬元。乙經親屬會議決議酌給50萬元。乙、丙、丁得自甲之遺產,分別獲得多少金額?
A乙0元、丙100萬元、丁100萬元
B乙50萬元、丙100萬元、丁50萬元正確答案
C乙50萬元、丙50萬元、丁100萬元
D乙25萬元、丙100萬元、丁75萬元
B正確答案
遺產清償順序:債務優先於酌給遺產,酌給遺產優先於遺贈。本題依序清償丙、乙後,丁僅能獲剩餘之50萬。
為什麼答案是 B
正確適用清償順序:先清償丙債務100萬,次清償乙酌給遺產50萬,最後丁之遺贈僅能就剩餘50萬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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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遺產清償順序:債務優先於酌給遺產,酌給遺產優先於遺贈。本題依序清償丙、乙後,丁僅能獲剩餘之50萬。
秒解:清償順序「債務>酌給>遺贈」。200萬先還債100萬,再給酌給50萬,剩下的50萬才給遺贈,選B。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誤認遺贈優先於酌給遺產,或忽略乙之酌給遺產請求權,導致丁拿走全部剩餘100萬。
B✓ 正確
正確適用清償順序:先清償丙債務100萬,次清償乙酌給遺產50萬,最後丁之遺贈僅能就剩餘50萬受償。
C✕
誤認遺贈優先於債務,或將債務與酌給遺產混淆,導致丙僅獲50萬而丁獲100萬。
D✕
數字計算錯誤,未掌握法定清償順序,隨意分攤剩餘遺產。
遺產清償與分配順序
| 順位 | 項目 | 本題金額 | 說明 |
|---|
| 1 | 遺產管理費用 | 0元 | 本題未提及 |
| 2 | 被繼承人債務 | 100萬(丙) | 優先清償,剩100萬 |
| 3 | 酌給遺產 | 50萬(乙) | 法定債務,優先於遺贈,剩50萬 |
| 4 | 遺贈 | 50萬(丁) | 意定負擔,僅能就剩餘遺產受償 |
考生易將「遺贈」與「酌給遺產」的清償順序顛倒。遺贈屬死因處分(意定),酌給遺產屬法定扶養義務之延續(法定),依法理法定債務優先於意定負擔,故遺贈必須排在最後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