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三等考試-財稅行政類科民法114 年第 13 題單選題
甲、乙約定,甲於乙之受僱人丙,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乙為損害賠償時,由甲代負賠償責任。關於甲、乙間之人事保證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若甲與乙僅以口頭約定人事保證契約,並約定期間為10年。則該人事保證約定期間,縮短為3年,仍為有效正確答案
B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甲依人事保證契約應負賠償責任時,其賠償金額以賠償事故發生時,丙當年可得報酬之總額為限
C若甲、乙間之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3年
D若甲、乙間之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甲得隨時終止契約
A正確答案
人事保證契約必須書面訂立,口頭約定根本無效,不是期間縮短的問題。
為什麼答案是 A
錯誤故選。人事保證依民法第756-1條第2項應以書面為之,屬要式契約。口頭約定自始無效,根本沒有「期間縮短為3年仍有效」的問題。陷阱在於把期間議題蓋過形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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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人事保證契約必須書面訂立,口頭約定根本無效,不是期間縮短的問題。
看到人事保證+口頭約定→直接無效,不用再討論期間。民法§756-1要式性是關鍵。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錯誤故選。人事保證依民法第756-1條第2項應以書面為之,屬要式契約。口頭約定自始無效,根本沒有「期間縮短為3年仍有效」的問題。陷阱在於把期間議題蓋過形式要件。
B✕
正確敘述。民法第756-2條規定,保證人之賠償金額,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以賠償事故發生時,受僱人當年可得報酬之總額為限,以保護保證人。
C✕
正確敘述。民法第756-3條規定,人事保證約定期間不得逾3年,逾3年者縮短為3年;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3年。
D✕
正確敘述。民法第756-4條規定,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於3個月前通知僱用人,契約另有訂定較短期間者從其約定。
人事保證四大重點條文
| 條號 | 重點 | 關鍵數字 | 考點 |
|---|
| §756-1 | 要式契約(書面) | — | 口頭無效⭐ |
| §756-2 | 賠償金額上限 | 當年報酬總額 | 保護保證人 |
| §756-3 | 期間上限/未定期 | 3年 | 逾3年縮為3年 |
| §756-4 | 未定期可終止 | 3個月前通知 | 任意終止權 |
題目故意讓你聚焦在「10年縮短為3年」的期間規定(§756-3),忽略更前面的要式性要件(§756-1)。只要不是書面,根本進不到期間討論。考選部最愛這種「先射箭再畫靶」的陷阱,要養成先檢驗形式要件的反射動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