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三等考試-財稅行政類科民法114 年第 2 題單選題
關於死亡宣告之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失蹤人經公示催告程序,且無人陳報失蹤人生存,法院不得斟酌其他事由,須為死亡宣告裁定正確答案
B失蹤日期,除利害關係人最後接到音信之日外,法院得斟酌客觀事實及證據,據以判斷失蹤日期,應自何時起算
C生死不明,並非絕對而係相對之狀態,僅須聲請人(利害關係人)及法院不知其行蹤,即屬失蹤
D非失蹤陷於生死不明,無民法上死亡宣告規定之適用
A正確答案
死亡宣告屬家事事件,法院須依職權調查事實與證據。即使公示催告期滿無人陳報生存,法院仍得斟酌其他事由,並非必須直接裁定宣告死亡。
為什麼答案是 A
錯誤(本題正解)。死亡宣告屬家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規定,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證據。即使公示催告期滿無人陳報生存,法院仍得斟酌其他事由與證據,並非毫無裁量權必須直接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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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死亡宣告屬家事事件,法院須依職權調查事實與證據。即使公示催告期滿無人陳報生存,法院仍得斟酌其他事由,並非必須直接裁定宣告死亡。
看到「不得斟酌其他事由,須為...裁定」這種絕對字眼,在涉及身分與重大權利的家事事件中通常是錯的,法院依法有絕對的職權調查義務。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錯誤(本題正解)。死亡宣告屬家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規定,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證據。即使公示催告期滿無人陳報生存,法院仍得斟酌其他事由與證據,並非毫無裁量權必須直接宣告死亡。
B✕
正確。失蹤日期的起算,除了利害關係人最後接到音信之日外,法院基於職權調查原則,得斟酌客觀事實及證據來綜合判斷失蹤日期的起算點。
C✕
正確。依最高法院實務見解,「生死不明」並非絕對狀態,而是相對狀態。只要聲請人(利害關係人)及法院不知失蹤人行蹤,即符合生死不明的要件。
D✕
正確。死亡宣告的前提是「失蹤」且「生死不明」。若當事人並未失蹤,或已確知其生死(例如確知已死亡但找不到屍體),則無民法死亡宣告規定的適用。
死亡宣告核心要件與程序
| 項目 | 內容說明 | 法理基礎 | 備註 |
|---|
| 實體要件 | 失蹤達法定期間且生死不明 | 民法第8條 | 一般7年/80歲以上3年/特別災難1年 |
| 狀態認定 | 生死不明為「相對狀態」 | 實務見解 | 聲請人與法院不知其行蹤即屬之 |
| 程序要件 | 須經公示催告程序 | 家事事件法 | 催告期滿無人陳報始得裁定 |
| 法院審理 | 採「職權調查主義」 | 家事事件法第156條 | 法院不受當事人主張拘束,得斟酌其他事證 |
選項 A 試圖以「公示催告無人陳報」的客觀狀態,誤導考生以為法院就成了「橡皮圖章」。實際上,家事事件涉及重大身分與財產關係,法院絕對保有「職權調查」的權限,不受單一程序結果的絕對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