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三等考試-財稅行政類科民法112 年第 23 題單選題
甲為乙女分娩所生,從乙姓。嗣後甲經生父丙認領,乙丙約定變更為甲從丙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丙之約定,應以書面為之
B甲成年後,得變更為從乙姓,但以一次為限
C如甲被丁合法收養,甲不得維持從丙姓正確答案
D如甲被丁合法收養後從丁姓,自終止收養時起,甲回復為從丙姓
C正確答案
非婚生子女經認領後子女姓氏變更採書面約定,被收養時可約定維持本姓,並非一律從養父母姓。
為什麼答案是 C
錯誤!依民法第1078條第2項,養父母與養子女之姓氏,得由收養者與被收養者『約定』,可從養父母姓,亦可維持原本姓氏,並非強制改從養父母姓。故甲仍可維持從丙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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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非婚生子女經認領後子女姓氏變更採書面約定,被收養時可約定維持本姓,並非一律從養父母姓。
反向題選「錯誤」。關鍵:被收養時,養父母與被收養人『得約定』從養姓或維持本姓,非強制從養姓。
逐選項分析
A✕
民法第1059條之1第1項規定,經生父認領者適用民法第1059條第2項至第4項;其中民法第1059條第2項要求父母約定變更子女姓氏須以書面為之。敘述正確,非本題答案。
B✕
依民法第1059條第3項及第4項,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但以一次為限。敘述正確。
C✓ 正確
錯誤!依民法第1078條第2項,養父母與養子女之姓氏,得由收養者與被收養者『約定』,可從養父母姓,亦可維持原本姓氏,並非強制改從養父母姓。故甲仍可維持從丙姓。
D✕
依民法第1083條,養子女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之關係。故終止收養後甲回復從丙姓。敘述正確。
子女姓氏變更規則整理
| 情境 | 法條 | 規則 | 限制 |
|---|
| 父母約定變更 | 民§1059 II | 書面約定 | 未成年變更一次 |
| 子女成年後變更 | 民§1059 IV | 自行變更父姓或母姓 | 以一次為限 |
| 認領後變更 | 民§1059-1 | 適用§1059 II至IV | 書面約定 |
| 收養時姓氏 | 民§1078 | 約定從養姓或維持本姓 | 非強制從養姓 |
| 終止收養 | 民§1083 | 回復本姓 | 當然回復 |
C 選項陷阱在於「不得維持從丙姓」的絕對化敘述。實務上被收養不等於一定要改姓,民法第1078條明定得由收養者與被收養者『約定』姓氏,可從養姓也可維持本姓,考生若誤以為收養必然改姓就會漏掉這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