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三等考試-財稅行政類科民法108 年第 5 題單選題
甲授與代理權予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除另有規定外,非經乙同意,甲不得撤回乙之代理權
B乙為限制行為能力者,乙之代理行為,對甲不生效力
C乙之代理行為,有利於甲時,甲取得其利益;但不利於甲時,甲得否認之
D甲撤回乙之代理權時,得以之對抗惡意之第三人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代理權授與與撤回:撤回為原則,代理人限制行為能力不影響代理效力,撤回可對抗惡意第三人。
為什麼答案是 D
民法第107條:代理權之限制及撤回,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反面解釋,對惡意第三人(明知或可得而知)則可對抗。本題敘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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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代理權授與與撤回:撤回為原則,代理人限制行為能力不影響代理效力,撤回可對抗惡意第三人。
民法167-171條:代理權原則上可自由撤回,代理人不須完全行為能力,善意第三人才受保護。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民法第108條第2項規定,代理權得於其所由授與之法律關係存續中撤回之。原則上甲可自由撤回代理權,不須經乙同意,除法律關係性質不許撤回者外。
B✕ 陷阱
民法第104條明定: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因代理效果歸屬於本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亦得為代理人。
C✕ 陷阱
代理行為之效果一律歸屬本人,無論有利或不利,本人皆須承受,不得擇利否認。此為代理制度之基本原則,甲不得挑三揀四。
D✓ 正確
民法第107條:代理權之限制及撤回,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反面解釋,對惡意第三人(明知或可得而知)則可對抗。本題敘述正確。
代理權核心條文速記
| 條號 | 重點 | 關鍵字 |
|---|
| 民法104 | 限制行為能力人得為代理人 | 效果歸本人 |
| 民法107 | 撤回/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善意保護 |
| 民法108 | 代理權得於法律關係存續中撤回 | 原則可撤回 |
| 民法103 | 代理行為效果直接歸屬本人 | 有利不利皆然 |
D 選項最大陷阱在「善意/惡意」反向。民法第107條原文寫「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考生常誤以為對惡意也不能對抗。其實惡意第三人不值得保護,本人當然可以對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