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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考試三等考試-財稅行政類科民法1088單選題

定作人定作洋裝一套,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重大瑕疵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承攬人因修補所需費用過鉅而拒絕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
B定作人依民法第495條請求承攬人賠償損害,實務見解認為仍應依民法第493條規定先行定期催告承攬人修補瑕疵,始得為之
C承攬人因修補所需費用過鉅而拒絕修補者,定作人得請求減少報酬
D定作人得另行請求重新製作洋裝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承攬契約之瑕疵擔保責任以「修補」為核心,定作人得請求修補、減少報酬、解約或損賠,但無權直接請求「重新製作」。

為什麼答案是 D

承攬契約之法定瑕疵擔保責任僅有修補、減少報酬、解除契約及損害賠償四種。「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重新製作)」為買賣契約中種類之債(民法第364條)的規定,承攬無此適用。本敘述錯誤,為正解。

考點:瑕疵擔保解約權考點:損賠前置要件考點:瑕疵擔保減價權考點:承攬無重新製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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