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三等考試-財稅行政類科民法108 年第 24 題單選題
下列關於拋棄繼承之敘述,何者正確?
A拋棄繼承應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正確答案
B繼承之拋棄,自拋棄時發生效力
C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其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得繼承之日起6個月內為之
D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如有二人以上,應共同拋棄繼承
A正確答案
拋棄繼承須於知悉得繼承後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通知因此應繼承之人,溯及開始時生效。
為什麼答案是 A
民法第1174條第2項規定,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同條第3項要求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A完全符合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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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拋棄繼承須於知悉得繼承後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通知因此應繼承之人,溯及開始時生效。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民法第1174條第2項規定,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同條第3項要求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A完全符合法條。
B✕ 陷阱
錯誤。依民法第1175條,繼承之拋棄溯及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而非自拋棄時起。這是考選部最愛考的時間陷阱,記得「溯及」二字。
C✕ 陷阱
錯誤在「6個月」。民法第1174條第2項明定為「3個月」內為之,無論是本順位或因他人拋棄而遞補的繼承人,都是3個月。常與報明債權等其他期間混淆。
D✕
拋棄繼承屬個人意思表示,各繼承人得單獨為之,無須共同拋棄。每人就自己的應繼分獨立決定是否拋棄。
拋棄繼承五大要件
| 項目 | 內容 | 法條 | 陷阱 |
|---|
| 方式 | 書面向法院為之 | 民法§1174 II | 不是口頭或向其他繼承人 |
| 期間 | 知悉得繼承起3個月內 | 民法§1174 II | 不是6個月 |
| 通知 | 以書面通知後順位繼承人 | 民法§1174 III | 未通知不影響拋棄效力 |
| 效力 | 溯及繼承開始時 | 民法§1175 | 不是自拋棄時起 |
| 行使 | 得個別單獨為之 | 實務見解 | 無須共同拋棄 |
B、C都是典型時間陷阱。B把「溯及繼承開始時」偷換成「自拋棄時」;C把「3個月」改成「6個月」。民法繼承編的期間要分清楚:拋棄3個月、遺產清冊3個月,別和其他法律的6個月混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