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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111 年 · 第 25 題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
民法
111 年
第 25 題
單選題
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未受有報酬者,依民法規定,應負何種責任?
A
故意責任
B
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
C
具體輕過失責任
正確答案
D
抽象輕過失責任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依民法第672條規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未受報酬者,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學理上稱為「具體輕過失責任」。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民法第672條前段,未受報酬之合夥人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即欠缺此注意義務時成立「具體輕過失」。
考點:故意責任
考點:重大過失
考點:具體輕過失
考點:抽象輕過失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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