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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111 年 · 第 2 題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
民法
111 年
第 2 題
單選題
天上彩虹並非民法所稱之物,是因為下列何一理由?
A
因其為無體物
B
因其非人類可支配
正確答案
C
因其存在於人體之外
D
因其不具金錢價值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民法上的「物」須具備「可為人力所支配」之要件,彩虹無法被人類排他性控制與支配,故非民法上之物。
為什麼答案是 B
民法上的物必須能為人力所排他性支配。彩虹屬於自然現象,人類無法對其建立排他性的管領力,故非民法上之物。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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