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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法1119單選題

甲經乙銀行錄取為行員,報到前乙要求甲提供保證人,甲遂要求其好友丙為其保證。保證書中約明,保證人丙於甲受僱於乙銀行期間虧空公款或其他違法違規行為造成乙銀行損害者,丙願意代甲負賠償責任,丙並願拋棄保證人一切抗辯權。10年後,甲升任分行經理,年收入為新臺幣(下同)5百萬元,然其隨即侵占公款1千萬元,並經判刑確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甲侵占公款之行為,並非職務上之行為,故丙無須代負責任
B丙所訂立之人事保證契約,有效期間已經屆滿,丙無須負責正確答案
C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因丙並未終止契約,故仍應負賠償責任。但該賠償金額,以5百萬元為上限
D丙所訂立之人事保證契約仍為有效,丙應代為賠償1千萬元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人事保證期間最長不得逾3年,未定期間者自成立起有效期間亦為3年,本題經過10年保證期間早已屆滿,保證人無須負責。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民法第756條之3規定,人事保證約定期間不得逾3年,未定期間者有效期間亦為3年。本件經過10年,保證期間早已屆滿,丙無須負責。

考點:職務上之行為考點:人事保證期間考點:期間屆滿失效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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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