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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法11115單選題

甲登記為A屋所有人。甲於A屋上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第1次序抵押權),用以擔保對乙所負之新臺幣(下同)180萬元借款債務;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丙(第2次序抵押權),用以擔保對丙所負之120萬元借款債務;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丁(第3次序抵押權),用以擔保對丁所負之60萬元借款債務。乙將其第1次序讓與丁,該讓與且經登記。法院拍賣A屋,拍得價金300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丁先分得45萬元
B丁先分得60萬元正確答案
C丁先分得120萬元
D丁先分得180萬元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抵押權次序讓與採「相對效力說」,受讓人僅得在讓與人原可分配範圍內,優先取得自己債權額,但以原次序金額為上限。

為什麼答案是 B

次序讓與(民法第870-1條)採相對效力:丁在乙原可分配的 180 萬額度內,優先取自己債權額 60 萬;餘 120 萬回乙、丙分 120 萬、丁原第3次序 0 萬。

考點:干擾數字考點:次序讓與計算考點:混淆丙之額度考點:絕對效力誤用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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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