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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法11111單選題

甲、乙、丙、丁公同共有A地,甲為避免繳稅之困擾,希望拋棄其對於A地公同共有之權利,甲於下列何種情形,始消滅其公同共有之權利?

A甲通知乙、丙、丁拋棄之意思表示時
B甲陳報法院為拋棄之意思表示時
C甲依法到地政事務所完成登記時正確答案
D甲依法到戶政事務所完成登記時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不動產物權(包含公同共有權利)的拋棄屬於法律行為,依民法第758條規定,非經地政機關「登記」不生喪失效力。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民法第758條第1項,不動產物權因法律行為(拋棄為單獨行為)而喪失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且不動產登記之主管機關為「地政事務所」。

考點:登記生效主義考點:拋棄繼承區辨考點:不動產物權喪失考點:管轄機關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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