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一般民政地方自治概要104 年第 11 題單選題
縣(市)議會對於縣(市)政府所移送之覆議案,於會期內應於送達多少日內作成決議?
B正確答案
地方制度法規定覆議案會期內 15 日作成決議,逾期原決議失效。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地方制度法第 39 條規定,縣(市)議會對覆議案於會期內應於送達 15 日內作成決議,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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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地方制度法規定覆議案會期內 15 日作成決議,逾期原決議失效。
覆議案關鍵數字:15 日決議、逾期失效、2/3 維持原決議。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10 日是常見誘答,但地方制度法對覆議案明定為 15 日,不是 10 日。容易與其他程序時限混淆。
B✓ 正確
依地方制度法第 39 條規定,縣(市)議會對覆議案於會期內應於送達 15 日內作成決議,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
D✕
1 個月過長,不符地方制度法要求的速審原則,覆議案必須在 15 日內決議以維持行政運作效率。
地方制度法覆議案關鍵時限
| 階段 | 主體 | 時限 | 逾期效果 |
|---|
| 提出覆議 | 縣市政府 | 送達後 30 日內 | — |
| 議會決議(會期內) | 縣市議會 | 15 日內 | 原決議失效 |
| 休會期覆議 | 縣市議會 | 7 日內召集臨時會、開議 15 日內決議 | 原決議失效 |
| 維持原決議門檻 | 議會 | 2/3 以上 | 縣市長應接受 |
地方制度法的覆議程序有三組時限數字容易混淆:行政首長送覆議案是「30日內」、議會作成決議是「會期內15日」、休會期間召集臨時會是「7日內」。考生常把這三個數字記錯或對調,尤其是把議會決議期限誤認為30日或7日。正確判斷關鍵在於看問的是「誰的動作」:首長提案用30日、議會決議用15日、召集臨時會用7日。記憶口訣「府30會15休7」能快速對應:府(行政首長)、會(議會決議)、休(休會召集)。若題目問議會對覆議案的決議時限,答案必定是15日,且這個期限是「會期內」而非「收到後」的起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