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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財稅行政普考-商業行政
民法概要106 年第 2 題單選題考點:無權處分效力考點:不當得利

甲將電腦一部借予乙使用,乙未得甲之同意,以乙自己之名義出售與善意之丙,並即交付之。關於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丙間之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均效力未定正確答案
B乙應負不當得利之返還責任
C乙應負侵權行為賠償責任
D丙得主張善意取得該電腦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無權處分他人之物時,債權行為(買賣契約)有效,物權行為(移轉所有權)效力未定;善意第三人可主張善意取得所有權。

逐選項解析

A乙丙間之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均效力未定無權處分效力✓ 正確
本題為反向題,A 為錯誤敘述故為正解。乙以自己名義出賣甲的電腦,買賣契約(債權行為)不以出賣人有處分權為必要,故為「有效」;但移轉所有權的物權行為,因乙無處分權,依民法第118條規定為「效力未定」。
B乙應負不當得利之返還責任不當得利✕ 錯誤
敘述正確。乙無權處分甲的電腦並獲取買賣價金,屬於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致甲受有損害,甲得依民法第179條向乙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C乙應負侵權行為賠償責任✕ 錯誤
D丙得主張善意取得該電腦✕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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