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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財稅行政民法概要10614單選題

甲向乙購買一棟新建房屋,交屋後,甲發現該屋有數處漏水嚴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應即通知乙該漏水嚴重情形,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不得再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
B甲於通知乙該漏水嚴重情形後,得解除買賣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
C甲主張房屋物有漏水嚴重情形,乙得定相當期限,催告甲於其期限內是否解除契約
D甲於通知乙該漏水嚴重情形後,1個月間不行使解除權,該解除權消滅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物之瑕疵擔保之解除權除斥期間為6個月,非1個月,此為考選部最愛陷阱。

為什麼答案是 D

錯誤!民法第365條規定,物之瑕疵擔保解除權或請求減少價金之權利,於買受人依第356條為通知後「6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5年」而消滅。非1個月。

考點:檢查通知義務考點:解除或減價考點:出賣人催告權考點:除斥期間6個月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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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