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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聯招 人資企業管理、法學緒論11234單選題

承攬人完成之工作物,有不具備約定之品質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時,下列何者非屬定作人可主張之權利?

A減少報酬
B修補瑕疵
C終止契約正確答案
D損害賠償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承攬瑕疵擔保(民法第493至495條),定作人可主張修補瑕疵、減少報酬、損害賠償;惟「終止契約」並非瑕疵擔保之效果,故C非屬可主張之權利。

為什麼答案是 C

承攬瑕疵擔保之法律效果僅有修補、減少報酬、損害賠償(民法第493至495條),並無「終止契約」之規定。終止權係出現於民法第511條(定作人任意終止)或第502條、第503條遲延完工情形,屬不同法律依據與適用要件,並非工作物瑕疵時的救濟手段,故為本題應選的「非屬可主張之權利」。

考點:減少報酬考點:修補瑕疵考點:終止契約不屬瑕疵擔保考點:損害賠償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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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