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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聯招 人資企業管理、法學緒論11245單選題

甲去世後留有現金1千萬元的遺產,甲的妻子早於甲去世,死後親屬只留下子女乙、丙及兩位兄弟丁與戊。關於甲死亡後遺產應如何由其親屬繼承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因法律規定的遺產繼承順位,應由乙、丙共同繼承甲遺產正確答案
B基於法律對尊長的保障,丁、戊應優先於乙、丙繼承甲遺產
C為維護親屬間和諧,依法應由甲之親屬共同繼承甲遺產
D基於傳子不傳女的傳統習俗,應由乙繼承甲的全部遺產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甲之妻已死亡,現存親屬為子女乙丙(第一順位)與兄弟丁戊(第三順位),依民法繼承順位,第一順位繼承人存在時,後順位繼承人不得繼承。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民法第1138條,第一順位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子女),乙、丙均為甲之子女,屬第一順位,甲之妻已先亡(配偶繼承人不存在),故應由乙、丙共同繼承甲之全部遺產1千萬元,敘述正確。

考點:繼承順位第一順位考點:後順位不得繼承考點:繼承人資格限制考點:繼承男女平等原則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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