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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1017單選題

甲向乙借新臺幣 1000 萬元,以甲所有之 A 地為乙設定普通抵押權,嗣後甲以 A 地為丙設定普通地上權,丙在 A 地上建築 B 屋。債務清償期屆至,甲無力清償債務,乙聲請法院拍賣 A 地,但因 B 屋之存在,故無人應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得聲請法院將 B 屋與 A 地併付拍賣,但對於 B 屋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正確答案
B乙得聲請法院將 B 屋與 A 地併付拍賣,且對於 B 屋之價金,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C乙僅得聲請法院拍賣 A 地,並無聲請將 B 屋與 A 地併付拍賣之權
D乙僅得聲請法院拍賣 B 屋,並無聲請將 B 屋與 A 地併付拍賣之權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抵押權設定後,抵押人於土地上設定地上權致拍賣困難,抵押權人得聲請併付拍賣建物,但對建物價金無優先受償權。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民法第877條,土地抵押後,抵押人於土地上營造建築物(或設定地上權由他人營造),抵押權人於必要時得聲請將建物與土地併付拍賣,但對建物賣得價金無優先受償權,僅就土地價金優先受償。

考點:併付拍賣原則考點:優先受償範圍考點:併付拍賣要件考點:抵押標的顛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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