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財經廉政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05 年第 16 題單選題
甲受丙之詐欺,而以低廉價格讓售自己名下之 A 屋於非因過失不知其事之乙,經過 10 年,甲始發現其受騙,擬撤銷其意思表示,下列何者正確?
A甲得以乙對於丙所為之詐欺,既非明知、亦無可得而知的情形,而撤銷其被詐欺之意思表示
B甲就其被丙詐欺一事,自意思表示後,經過 1 年,不得撤銷
C甲就其被丙詐欺一事,應於發見詐欺後,10 年內撤銷意思表示
D乙於除斥期間經過後,毋庸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甲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第三人詐欺要撤銷,須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撤銷權自意思表示後滿10年即消滅。
為什麼答案是 D
除斥期間經過後,甲的撤銷權消滅,買賣契約效力不因撤銷而回復無效。乙取得A屋仍有法律上原因,因此原則上不負不當得利返還責任。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第三人詐欺要撤銷,須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撤銷權自意思表示後滿10年即消滅。
看到「丙詐欺、乙善意無過失、經過10年」三關鍵字,直接鎖定:不能撤銷,契約仍有效。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丙是第三人,不是買受人乙本人。依民法第三人詐欺規則,只有在相對人乙明知或可得而知詐欺時,甲才可撤銷。本題乙非因過失不知,甲不得撤銷。
B✕ 陷阱
1年期間不是從「意思表示時」起算,而是從甲「發見詐欺」時起算。選項把短期除斥期間的起算點提前,這是考選部最愛設的時間陷阱。
C✕ 陷阱
10年期間不是從「發見詐欺」後起算,而是自意思表示後起算的最長除斥期間。甲經過10年才發現,已逾最長期間,不能再主張撤銷。
D✓ 正確
除斥期間經過後,甲的撤銷權消滅,買賣契約效力不因撤銷而回復無效。乙取得A屋仍有法律上原因,因此原則上不負不當得利返還責任。
詐欺撤銷的考試三步驟
| 判斷點 | 規則 | 本題事實 | 結論 |
|---|
| 誰詐欺 | 相對人詐欺,原則得撤銷 | 不是乙詐欺,是丙詐欺 | 進入第三人詐欺規則 |
| 相對人是否知情 | 第三人詐欺須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 | 乙非因過失不知 | 甲不得撤銷 |
| 期間是否已過 | 發見詐欺後1年內,且意思表示後不得逾10年 | 經過10年才發現 | 撤銷權已受限制 |
本題同時考兩個時間:1年是從發見詐欺起算,10年是從意思表示起算。選項B、C分別把起算點偷換,看到期間題一定先問:從何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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