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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財經廉政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0521單選題

刑法第 124 條枉法裁判罪之適格行為主體,下列何者不適用之?

A各級法院之法官
B行政法院之法官
C仲裁人
D訴願委員會委員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刑法第124條主體只抓兩類: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仲裁人;訴願委員不屬之。

為什麼答案是 D

訴願委員會委員參與行政救濟程序,作成的是訴願決定,並非司法裁判,也不是仲裁。即使具有公務性質,仍不等於刑法第124條的「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

考點:審判職務考點:行政法院考點:仲裁人考點:訴願委員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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