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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物理治療師物理治療學概論(包括物理治療史、物理治療倫理學與物理治療行政管理學)11228單選題

小耀在去年7月31日自診所離職並取得離職證明,預計8月25日至新成立之治療所就職。由於依據物理治療師法,停業可於30天內申報,所以小耀的執業執照仍放在身邊。8月12日收到原診所主管來電,表示人手短缺希望回來幫忙幾天,因此小耀8月12日至16日又回到診所進行物理治療業務。直至8月25日,小耀持7月31日之離職文件,始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執業地點。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小耀8月12日至16日重新回診所時,仍持有原工作地點之執業執照,因此該期間執行之物理治療業務為合法正確答案
B小耀若未更新離職證明文件,於主管機關登錄之資料將顯示7月31日停業、8月25日變更執業處所
C小耀於變更執業地點時,除了主管機關外,亦須向當地公會提出資料並申請公會變更登記證明
D小耀自7月31日離職後,8月12日至16日於原診所從事物理治療之健保點數,主管機關不予支付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離職日起即喪失在該處所的合法執業身分,法規給予的30天是「行政申報緩衝期」,並非「合法執業延長天數」。

為什麼答案是 A

本題為反向題,A為錯誤敘述。離職日(7/31)起即終止在該診所的執業身分。物理治療師法規定的30天是「向主管機關報備停業/歇業」的行政程序緩衝期,並不代表這30天內可以憑未註銷的執照繼續合法執業。

考點:執業登記效力考點:行政登錄實務考點:公會登記義務考點:健保給付規定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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