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財稅行政類科稅務法規105 年第 13 題單選題
現行產業創新條例對於公司員工取得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之課稅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於交付股票日,按標的股票之時價,以半數計入員工薪資所得課稅
B於可處分日,按標的股票之時價,以半數計入員工薪資所得課稅
C按面額計入員工薪資所得課稅;時價超過面額的部分,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規定計入基本所得額課徵
D於取得股票年度按時價課稅,於一定額度內,得選擇全數延緩至取得年度次年起之第5年課稅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依105年考試當時之產業創新條例規定,員工取得獎酬股票得選擇延緩至取得年度次年起第5年課稅。
為什麼答案是 D
符合104年修正之《產業創新條例》第19-1條規定,員工取得獎酬股票於一定額度內,得選擇全數延緩至取得年度次年起之第5年課稅。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依105年考試當時之產業創新條例規定,員工取得獎酬股票得選擇延緩至取得年度次年起第5年課稅。
回憶104年底修正之產創條例第19-1條,員工獎酬股票於一定額度內可選擇「延緩5年課稅」。
逐選項分析
A✕
稅法並無將獎酬股票以「半數」計入員工薪資所得課稅之規定。
B✕
稅法並無將獎酬股票以「半數」計入員工薪資所得課稅之規定。
C✕
應按時價課稅,而非按面額計入,且無將差額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規定。
D✓ 正確
符合104年修正之《產業創新條例》第19-1條規定,員工取得獎酬股票於一定額度內,得選擇全數延緩至取得年度次年起之第5年課稅。
員工獎酬股票的課稅時點是稅法修正重點。105年考試當下適用的產創條例規定,員工可選擇延緩到取得年度次年起第5年才課稅,讓員工有緩衝期。判斷關鍵在於「取得時」與「課稅時」是否分離:有延緩條款時兩者可以不同年,沒有延緩條款則取得當年就課稅。考生容易誤判延緩年限計算起點,要記得是「取得年度的次年起算」第5年,不是取得當年。另外需留意現行法已改為實際轉讓時課稅,做歷屆試題時務必確認適用法規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