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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財稅行政類科稅務法規10715單選題

依所得稅法規定,107年度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投資境內外營利事業獲配股利之課稅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①投資境內營利事業獲配股利所得可採28%分離課稅,或併入綜合所得總額合併報繳②投資境內營利事業獲配股利所得採併入綜合所得總額合併計稅,並有8.5%計算可抵減稅額,每人上限新臺幣8萬元③投資境內營利事業採獲配股利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之營利所得者,可按8.5%計算可抵減稅額,每戶上限新臺幣8萬元④投資境內營利事業獲配股利所得500萬元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⑤投資境外營利事業獲配股利所得100萬元免計入基本所得額

A①②④
B①③④正確答案
C①③④⑤
D②③④⑤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107年股利課稅二擇一:28%分離課稅 或 併入綜所稅享8.5%抵減(每戶上限8萬);境內股利全入基本所得額,境外股利超過100萬才計入。

為什麼答案是 B

①28%分離課稅二擇一正確;③每戶8萬抵減上限正確;④境內股利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三者皆符合107年新制。

考點:每戶vs每人考點:股利新制正解考點:海外所得門檻考點:雙重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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