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財稅行政類科稅務法規107 年第 9 題單選題
依現行有關地價稅之課稅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之 $80\% \sim 120\%$ 為其申報地價正確答案
B因公告地價調整致納稅義務人地價稅繳納困難者,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繳納,延期繳納期間不得逾1年
C因公告地價調整致納稅義務人地價稅繳納困難者,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分期繳納,分期繳納期間不得逾半年
D規定地價後,每3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
A正確答案
申報地價範圍為公告地價之80%至120%,且重新規定地價已修法改為每2年一次。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16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以公告地價之80%至120%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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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申報地價範圍為公告地價之80%至120%,且重新規定地價已修法改為每2年一次。
記住申報地價的上下限為公告地價的80%~120%,以及106年修法後重新規定地價改為每2年一次,即可選出正確答案。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16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以公告地價之80%至120%為限。
B✕
因公告地價調整致繳納困難,得依各地方政府訂定之辦法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期間依各地方規定而異,並非一律不得逾1年。
C✕
同選項B,分期繳納期間依各地方政府規定而異,並非一律不得逾半年。
D✕ 陷阱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14條規定,規定地價後,每「2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106年修法自3年改為2年)。
關鍵知識表
| concept | description |
|---|
| 申報地價範圍 | 公告地價之80%~120%。未滿80%以80%計或照價收買;超過120%以120%計。 |
| 重新規定地價頻率 | 每2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必要時得延長之)。 |
重新規定地價的頻率在106年修法前為每3年一次,修法後已改為每2年一次,考生易受舊法誤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