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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財稅行政類科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四等-財稅行政類科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四等-商業行政
民法概要105 年第 13 題單選題考點:特約自由考點:損害賠償要件

關於承攬人之瑕疵擔保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承攬人之瑕疵擔保義務得以特約免除或限制之正確答案
B工作發生瑕疵,不論係可否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定作人均得請求損害賠償
C工作發生瑕疵,若該瑕疵非重大,定作人不得請求承攬人修補之
D工作發生瑕疵,定作人得請求減少報酬,但不得據以解除契約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承攬人瑕疵擔保責任原則上可以特約免除或限制,但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例外無效。

逐選項解析

A承攬人之瑕疵擔保義務得以特約免除或限制之特約自由✓ 正確
民法第501-1條明文規定,以特約免除或限制承攬人關於瑕疵擔保義務者,如承攬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其特約為無效。反面解釋:原則上特約免除或限制是有效的。
B工作發生瑕疵,不論係可否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定作人均得請求損害賠償損害賠償要件✕ 易錯陷阱
錯誤。瑕疵擔保的「修補、減少報酬、解除契約」屬無過失責任,不問可否歸責;但「損害賠償」依民法第495條須以「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為要件,不是一律都能請求。
C工作發生瑕疵,若該瑕疵非重大,定作人不得請求承攬人修補之✕ 錯誤
D工作發生瑕疵,定作人得請求減少報酬,但不得據以解除契約✕ 易錯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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