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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概要105 年第 12 題單選題考點:一物二賣效力考點:拒絕支付價金權

甲向乙購買一幢房屋,約定3日後先交付全部價金,1個月後交屋及移轉所有權。然而,甲於翌日得知乙亦將該房屋出售給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丙間之買賣契約有效
B甲得拒絕支付價金
C乙得請求甲提存價金
D買賣標的物與其價金之交付,應同時為之,甲、乙間之先支付價金後交屋之約定無效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買賣價金與標的物之同時交付為「任意規定」,當事人可依契約自由特約排除;一物二賣之數個買賣契約皆有效,但買受人得依法拒付價金,出賣人亦得請求提存。

逐選項解析

A乙、丙間之買賣契約有效一物二賣效力✕ 錯誤
債權契約(買賣契約)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且基於債權相對性與平等性,出賣人與數個買受人分別訂立的買賣契約均屬有效,此即「一物二賣」皆有效之原則。
B甲得拒絕支付價金拒絕支付價金權✕ 錯誤
依民法第368條第1項規定,買受人發現有主張權利之人,恐受追奪者(如本題一物二賣,丙可能取得所有權),得拒絕支付價金,以保障自身權益。
C乙得請求甲提存價金✕ 易錯陷阱
D買賣標的物與其價金之交付,應同時為之,甲、乙間之先支付價金後交屋之約定無效✓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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