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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財稅行政類科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四等-財稅行政類科
民法概要11023單選題

甲於某年 8 月 1 日向乙購買 1 組 20 件之限量進口碗盤組自用,約定由乙於同年 8 月 2 日中午 12 點將碗盤組送至甲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於 8 月 2 日中午 12 點 10 分將碗盤組送至甲宅,則甲得拒絕乙之給付,並得向乙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
B乙於 8 月 2 日中午 12 點將碗盤組中的其中 10 件送至甲宅,同時告知另 10 件因缺貨之故,待日後到貨再與甲聯絡。若甲當場拒絕受領,甲應負遲延責任
C8 月 2 日當天清晨,甲乙之居住地均因強烈颱風來襲而各處淹水嚴重、難以通行,且已發布全天停止上班上課,則乙未將碗盤組按約定時間送至甲宅,乙仍應負遲延責任
D甲於 8 月 2 日中午與友人聚餐,竟遺忘與乙約定之時間,遲至當天下午 2 點始返家。若準時抵達之乙在甲宅門前等待的過程中,竟無故遭受酒駕之丙駕車撞上,致碗盤組之 20 件內容物盡毀,則乙得免為給付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確定期限之債與受領遲延:期限屆至後債權人受領遲延,標的物毀損滅失採故意重大過失責任,輕過失以下債務人免責。

為什麼答案是 D

乙準時抵達已為現實提出給付(民法第 235 條),甲未受領陷於受領遲延。受領遲延中,債務人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民法第 237 條)。丙酒駕撞毀碗盤非乙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且屬種類之債已特定,乙依民法第 225 條第 1 項免給付義務。

考點:給付遲延效果考點:一部給付拒絕考點:不可歸責事由考點:受領遲延+給付不能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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