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四等-財稅行政類科民法概要113 年第 19 題單選題
甲與乙訂立買賣契約,將甲所有之 A 地出賣於乙,雙方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但甲遲未交付 A 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依登記已經取得 A 地之所有權
B乙得對甲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正確答案
C甲應對乙構成債務不履行之問題
D甲對 A 地不成立無權占有之問題
B正確答案
已登記=乙取得所有權;但甲仍持有買賣契約作為占有本權,故非無權占有,乙不能用§767,只能走債務不履行(給付遲延)。
為什麼答案是 B
民法§767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以相對人為「無權占有」或侵奪所有物為要件。本題甲雖已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乙,但雙方間仍存在有效之買賣契約,該買賣契約即為甲繼續占有A地之「占有本權(權源)」,因此甲並非無權占有人,乙不得依§767對甲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此為本題錯誤敘述,即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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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已登記=乙取得所有權;但甲仍持有買賣契約作為占有本權,故非無權占有,乙不能用§767,只能走債務不履行(給付遲延)。
關鍵:出賣人在交付前仍以「買賣契約」為占有本權→非無權占有→§767不成立→只能主張債務不履行。
逐選項分析
A✕
依民法§758,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變動,須經登記始生效力。甲、乙已完成A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乙已取得A地所有權,敘述正確。
B✓ 正確
民法§767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以相對人為「無權占有」或侵奪所有物為要件。本題甲雖已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乙,但雙方間仍存在有效之買賣契約,該買賣契約即為甲繼續占有A地之「占有本權(權源)」,因此甲並非無權占有人,乙不得依§767對甲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此為本題錯誤敘述,即正解。
C✕
依民法§348Ⅰ,出賣人負交付標的物及移轉所有權於買受人之義務。甲雖已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但遲未交付A地,違反交付義務,構成給付遲延等債務不履行問題,敘述正確。
D✕ 陷阱
甲與乙間之買賣契約,在契約有效存續期間,即為甲占有A地之合法權源(占有本權)。縱使所有權已移轉於乙,甲基於買賣契約所生之占有關係仍未消滅,故甲對A地不成立無權占有,敘述正確。此即為何乙無法主張§767、只能循債務不履行請求之法律理由。
已登記但未交付的不動產買賣
| 項目 | 法律效果 | 本題判斷 | 考試提醒 |
|---|
| 所有權移轉 | 不動產依登記生效(§758) | 乙已取得所有權 | A 正確 |
| 交付義務 | 出賣人仍須交付標的物(§348) | 甲未履行交付→給付遲延 | C 正確 |
| 占有本權 | 買賣契約=甲合法占有權源 | 甲非無權占有 | D 正確 |
| §767所有物返還 | 須相對人為無權占有 | 甲有占有本權→不成立 | B 錯誤(正解) |
考生常誤以為「所有權移轉給乙=甲就變無權占有」。實則買賣契約在交付前仍為甲之占有本權,甲並非無權占有人,故§767不成立。乙之救濟手段是依買賣契約走債務不履行,而非物權法上的所有物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