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四等-財稅行政類科民法概要113 年第 1 題單選題
乙為甲公司代表人丙之胞兄,二人同在甲公司事務所所在地辦公,乙、丙之名片上均印有甲公司名稱。某日,丁向甲公司推銷丁自有生產之產品,由乙接洽,乙並出示前揭印有甲公司名稱之名片於丁,並就標的及價金達成意思表示一致,甲公司與丙均知悉此事,且不為反對之意思表示,事後丁向甲公司請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為甲公司代表人丙之胞兄,並非代表人本身,其無權限與丁為法律行為,故法律行為無效
B甲公司與丙均知悉乙以此方式對外接洽產品出售事宜,且不為反對之意思表示,甲公司應負授權人責任,丁向甲公司請款,為有理由正確答案
C乙與丁雖就標的與價金達成意思表示一致,但並未簽立書面,故其法律行為無效,丁不得向甲公司請求買賣價金
D丁得否向甲公司請款,須看甲公司是否開立發票,及發票上是否記載買受人為甲公司,若無上揭發票,即無法認定買受人為何人,丁不得向甲公司請求買賣價金
B正確答案
本題秒抓「表見代理」:公司知悉乙以代理人姿態交易卻不反對,即須對善意相對人負責。
為什麼答案是 B
甲公司與代表人丙知道乙以甲公司名義對外交易,卻未表示反對,已形成足使丁信賴乙有代理權的外觀。依表見代理法理,甲公司對丁應負授權人責任,丁請款有理由。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本題秒抓「表見代理」:公司知悉乙以代理人姿態交易卻不反對,即須對善意相對人負責。
看到「知悉+不反對+名片/場所外觀」就往民法第169條表見代理想,不要被血親或發票帶走。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乙不是公司代表人,確實不當然有代表權或代理權;但題目重點不是血緣關係,而是甲公司、丙知悉乙以甲公司名義接洽且未反對,可能成立表見代理,所以不能直接說法律行為無效。
B✓ 正確
甲公司與代表人丙知道乙以甲公司名義對外交易,卻未表示反對,已形成足使丁信賴乙有代理權的外觀。依表見代理法理,甲公司對丁應負授權人責任,丁請款有理由。
C✕ 陷阱
一般買賣契約原則上不要式,只要當事人就標的物與價金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成立。題目已明示乙與丁就標的及價金合意,不能因未簽書面就說買賣無效。
D✕ 陷阱
發票主要是稅務與交易憑證,並非一般買賣契約成立或認定買受人的唯一要件。本題應看締約外觀、意思表示與表見代理,不是看是否開立發票。
本題核心:表見代理與買賣成立
| 考點 | 成立關鍵 | 本題事實 | 結論 |
|---|
| 表見代理 | 本人知他人表示為代理人而不反對 | 甲公司與丙知悉乙以甲公司名義交易 | 甲公司負授權人責任 |
| 買賣契約 | 標的物與價金合意 | 乙與丁就標的、價金意思一致 | 契約原則上成立 |
| 書面或發票 | 非一般買賣成立要件 | 題目未要求特別形式 | 不能否定請款 |
考選部最愛用「胞兄、名片、發票、未簽書面」分散注意力。真正考點是甲公司知悉乙以代理人外觀交易卻不反對,交易安全優先,不能只看乙不是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