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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四等-財稅行政類科民法概要1138單選題

乙搭乘甲所駕駛汽車之便車,因甲車與丙所駕駛之汽車相撞,致乙受傷而受有新臺幣(下同)50 萬元之損害。經鑑定甲、丙對該事故之發生各有 30%、70%之過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允諾乙搭乘其便車,應對其過失致乙受傷之結果,負債務不履行責任
B乙向丙請求賠償因車禍所受全部損害時,丙得主張甲之與有過失,請求減輕其賠償金額正確答案
C乙自甲取得損害賠償後,得再向丙請求賠償其所受全部損害
D乙請求賠償之損害得包含無醫生特別指示,而由乙為療傷自行購買之高級養生補品之費用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好意搭便車不是契約債務;乘客向第三車駕駛求償時,搭載車輛駕駛人的過失得類推適用過失相抵減輕賠償。

為什麼答案是 B

正確。依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170號判例意旨,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對於損害之發生與有過失者,適用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乘客搭乘他人車輛時,駕駛人雖非乘客之代理人或使用人,但實務上類推適用民法第217條之精神:乘客既藉由駕駛人之駕駛行為取得交通利益,駕駛人之過失應由乘客一方承受,故丙得主張甲之過失,請求減輕對乙之賠償金額。

考點:好意施惠考點:與有過失之類推適用考點:損害填補原則考點: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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