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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財稅行政類科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四等-財稅行政類科
民法概要10711單選題

甲欠乙新臺幣10萬元,已屆清償期,經乙數次催告,並未清償。嗣後,乙故意毀損甲之轎車,造成甲受到新臺幣10萬元之損害。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可以對甲主張抵銷
B甲可以對乙主張抵銷正確答案
C甲乙均不得主張抵銷
D甲乙均可以主張抵銷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故意侵權行為所負債務,債務人(加害人)不得主張抵銷,但被害人可以主張抵銷。

為什麼答案是 B

甲是被害人,民法第339條的禁止抵銷只拘束加害人(乙),不拘束被害人(甲)。甲對乙有10萬元損害賠償請求權,乙對甲有10萬元借款債權,雙方互負同種類且已屆清償期之債務,甲當然可以主張抵銷。

考點:加害人禁止抵銷考點:被害人得抵銷考點:單方禁止抵銷考點:加害人受限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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