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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財稅行政類科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四等-財稅行政類科
民法概要10710單選題

關於租賃物之修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租賃物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責者,出租人經催告而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僅得自行修繕而不得終止契約
B出租人應負責修繕而拒絕時,承租人得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支付租金正確答案
C租賃物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而有修繕之必要時,承租人不負擔賠償責任
D承租人就租賃物有所增設時,出租人就該增設部分負擔修繕義務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租賃物修繕原則上由出租人負責,出租人不修繕時承租人可終止契約、自行修繕求償或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拒付租金。

為什麼答案是 B

出租人負修繕義務,承租人負租金給付義務,二者具對價關係。出租人違反修繕義務時,承租人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拒付租金,為實務與通說見解。

考點:承租人救濟方式考點:同時履行抗辯考點:承租人善管義務考點:增設物修繕歸屬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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