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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財稅行政類科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四等-財稅行政類科
民法概要10714單選題

依民法之規定,關於契約解除效力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債權人解除契約時,不得併行請求損害賠償
B解除契約後,當事人之間無例外地一律彼此互負回復原狀之義務
C因解除契約而生之互負回復原狀義務,無同時履行抗辯權規定之適用
D解除權行使,定有期間者,如期間屆滿仍未行使,解除權消滅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解除權定有期間未行使即消滅;解除後原則回復原狀、可併請損害賠償,且準用同時履行抗辯。

為什麼答案是 D

民法第 257 條:解除權之行使,未定有期間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解除權人於期限內確答是否解除;逾期未受解除之通知,解除權即消滅。定有期間者,期滿未行使解除權亦消滅,D 正確。

考點:解除+損賠併行考點:回復原狀例外考點:準用同時履行抗辯考點:解除權期間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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