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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財稅行政類科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四等-財稅行政類科
民法概要10722單選題

甲以其應有部分供其債權人丁設定抵押權後,與其他共有人乙、丙就協議分割達成合意。如丁始終不同意協議結果,甲、乙、丙合意之效力如何?

A有效正確答案
B無效
C丁得以意思表示撤銷之
D丁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應有部分抵押後,共有人仍可協議分割,無須抵押權人同意,抵押權效力移存於分得部分。

為什麼答案是 A

共有人協議分割屬共有人間處分權,抵押權人丁非共有人,無權參與或否決。協議在甲乙丙間合意即生效,丁同不同意不影響效力。抵押權依民法第824條之1規定,移存於甲分得之部分上,丁權益已有保障。

考點:協議分割自由考點:無效誤判考點:無撤銷權考點:誤用撤銷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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